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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生义与白占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单生义与被执行人白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占虎于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单生义借款15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白占虎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单生义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白占虎欠申请执行人单**借款153000元,除海**民法院冻结的20398.77元外,被执行人白占虎于2015年8月14日返还申请人执行人单**10000元;二、申请人执行人单**扣留的被执行人白占虎的一辆十通牌自卸车(车牌号为*E29053)及一辆型号为926的装载机,被执行人白占虎自愿于2015年8月14日将上述两辆车交付给申请人执行人单**保管,单**对上述车辆不得变卖、抵押等,如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由申请人执行人单**承担责任;三、被执行人白占虎欠申请执行人单**剩余的借款125636.23元,被执行人白占虎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四、本案恢复执行后,由海**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白占虎所有的十通牌自卸车(车牌号为*E29053)及型号为926的装载机进行价格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单**,长退短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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