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了原告李**被告杨**、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4日以私自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段**和郭**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单进有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罗中其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单生义与白占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