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段**和郭**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单进有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宁夏华**限公司与代应学、陈*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生义与白占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和田小*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