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伏*多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伏*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段**和郭**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单进有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曹**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中其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撒占花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马阿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杨**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