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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虎多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伏*多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伏*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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