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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少云与乃生严及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虎少云与被告乃生严及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虎少云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虎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虎少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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