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李*国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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