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北京分行与被告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北京分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42122.8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发**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苏*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一百二十二元八角七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