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张*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张*、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06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张**的银行存款八十二万六千三百九十五元三角五分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期三日将欠款交至本院,逾期本院依法将查封财产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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