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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新外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新外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新外支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22513.01元。广发银**北京分行已为原告广发银行**新外支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京新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王**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十二万二千五百一十三元零一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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