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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北京分行与被告杨**、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北京分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杨**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561205.2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杭州银**北京分行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杨**、被告李**、被告李**、被告杨**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五十六万一千二百零五元二角二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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