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刘*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刘*美、东方巴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0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刘*美、东方巴黎**)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欠款444,470.62元、罚息及案件受理费3,85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美、东方巴黎**)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01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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