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总行营业部与北京立**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北京立**限公司、北京东方**有限公司、北京爱**有限公司、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北京水润**限责任公司、王**、北京立**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北京立**限公司、北京东方**有限公司、北京爱**有限公司、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北京水润**限责任公司、王**、北京立**限公司应偿还中国民**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欠款10,000,000元、截至2014年9月18日的逾期利息114,833.33元、罚息1,063,714.81元、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82,478元、保全费5,000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水润**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北京立**限公司、北京东方**有限公司、北京爱**有限公司、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北京水润**限责任公司、王**、北京立**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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