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北京分行与金*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商**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西*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司北京分行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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