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银**右安门支行与北京天**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右安门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天**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9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天**责任公司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经查,本案执行中北京天**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93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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