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总行营业部与北京**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信银**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北京**有限公司、中担投**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北京**有限公司、中担投**限公司应偿还中信**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欠款2,500,000元、截至2012年5月18日的利息89,351.79元、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月12日的利息罚息1,152,351.48元、案件受理费27,515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有限公司、中担投**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3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