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人行中国**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银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136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银海龙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经查,本案执行中银海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13650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