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瑞得辉煌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瑞得辉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8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发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8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案件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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