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华鑫**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好**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鞠**、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9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好**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鞠**、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9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