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李*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偿还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欠款207186.41元及利息、相应诉讼费。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经查,本案执行中被执行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3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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