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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口银行与被告天威**有限公司、保定**限公司、天威新能源(成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中**口银行与被告天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涉及的是一般民事纠纷,理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涉及金额已达5亿元,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08]10号)的规定,案件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北京**级法院受理本案错误,本案依法应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口银行与被告天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原告中**口银行诉讼请求的金额合计503558333.33元,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被告天威**有限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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