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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限公司与中**口银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口银行与被告河南环**限公司、中国农业**河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王*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4年6月6日,本院依据原告中**口银行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河南环**限公司、中国农业**河南省分行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2014年7月15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口银行以被告中国农业**河南省分行于2014年9月18日前已偿还全部的贷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8807758.28元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口银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口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六万八千五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五十三万四千二百六十八元,由原告中**口银行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中**口银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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