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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务中心区支行、原审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高**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但其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高**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406元、保全费5000元,由高**、陈**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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