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品**限公司与中**口银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口银行因与被申请人西林**限公司、深圳品**限公司、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西林**限公司、深圳品**限公司、吴**银行存款161650569.67元。申请人中**口银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口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西林**限公司、深圳品**限公司、吴**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六千一百六十五万零五百六十九元六角七分(其他币种折合),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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