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付全生申请执行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650元,执行中,经我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伊*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