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关于李**申请执行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宋**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伊*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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