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何*平诉被告伊犁大**责任公司、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伊犁大**责任公司、董**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伊犁大**责任公司、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何*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伊犁大**责任公司、董**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伊*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