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农村**司东高村支行与徐**、徐**、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02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8日,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履行了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027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徐**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