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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司金海湖支行与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司金海湖支行与被告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司金海湖支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金海湖支行支行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农**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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