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司峪口支行与被告贾**、张*、闫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司峪口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司峪口支行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农**有限公司峪口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峪口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北京农村**司马坊支行与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京平谷支行与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农村**司金海湖支行与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农村**司金海湖支行与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农**有限公司南独乐河支行与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