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诉被告苏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来院,以还需要对被告主体身份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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