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天津分行与被告孟*、被告施**、被告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9元,减半收取4614.5元,全部由原告中信**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中国工商**津新华支行与刘*、天津泰**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津分行营业部与崔**、天津**销售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与天津海**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与耿*、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信银**天津分行与田**、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皮*与中原百**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与李**、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与周*、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