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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天津分行与孟*、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天津分行与被告孟*、被告施**、被告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9元,减半收取4614.5元,全部由原告中信**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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