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韩**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编号为2014年南开字JT6RFA20140021号);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韩**偿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482674.57元,截止至2015年3月19日利息9749.63元、罚息246.66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韩**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律师费3000元。如被告韩**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天津市河北区颂光里8-111-114号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韩**继续清偿,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套,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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