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天津分行与被告田*、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下达成和解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3046元,全部由原告中信**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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