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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河北支行与于宝*、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河北支行与被告于宝*、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逾期欠款给付原告,原告中国**津河北支行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河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0元,由被告于宝*、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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