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黄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31859.78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7410元,扣取执行费378元,剩余703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