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被告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撤回对被告田**、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已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