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马家店支行与杨*、岳广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马家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岳**、张**、岳**、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16616.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75元,执行费31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本案贷款时的抵押财产已经协商并处置完毕,处置财产所得款10000元已给付。并缴纳诉讼费2275元,执行费3183元。尚欠206616.54元。另查明现被执行人杨*、岳**、张**、岳**、刘**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