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族自治县支行与崔**、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崔**、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260元、执行申请费66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长白朝**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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