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长白朝**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金**、张*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张*有向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张*有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张*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被执行人金**正在履行(2013)长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的给付义务,已无力偿还本案的欠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长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张*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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