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7)和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9199.7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方**名下,位于和龙市泉秀路66-1、秀河南街103-1、-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028833号,丘地号为3-13-1号,建筑面积为385.8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为250873元,并委托延边**限公司进行了拍卖。买受人王*以20070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成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7)和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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