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司图们支行与被告邹**、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农**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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