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1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的(2008)和头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6383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所有的位于和龙市头道镇北山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字0000015号,丘(地)号为2-5.67-2,建筑面积为175平方米的一处锅炉房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为95900元,后经被执行人金**与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以其评估价95900元抵偿所欠债务。且已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8)和头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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