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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玄**、崔**、朴昌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玄**、崔**、朴昌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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