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彦**、常**、常**、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彦**、常**、常**、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和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36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常兰*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6369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和龙市人民法院(2011)和民初字第27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