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韩敬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被执行人韩**、鲁**、胡**、韩**、王**、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415.98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05.98元,截止到2014年5月27日止,案件受理费535元,申请执行立案费27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中的15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其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和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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