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吉林省延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被告吉林省**林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准确的送达住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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