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方**、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被执行人方**、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512.76元(其中借款本金28299.66元,利息19597.65元,算至2014年5月8日止;案件受理费1997元,申请执行立案费618.4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方**、金**的财产进行了穷尽调查,因被执行人方**、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和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对所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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