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同心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高**、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同心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高**、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2009)和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同心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87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的财产进行了穷尽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同心农村信用合作社。现因被执行人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同心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意,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9)和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同心农村信用合作社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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