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保全费26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96元,由原告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韩敬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王丰富、胡**、韩敬礼、鲁**、胡**、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方**、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彦**、常**、常**、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太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玄**、崔**、朴昌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朱**、金光范、金**、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有限公司和龙**行与方*、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