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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和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2026.4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张**共有的位于和龙市福洞镇民光街河东,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证和字第00048439,建筑面积为90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为345984元;并由延边**限公司进行了拍卖,经两次降价最终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以流拍价221430元进行变卖,最终仍无人竞买,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流拍价221430元接受该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2)和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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